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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驗教學
              中心制度
              實驗室儀器設備借用制度
              作者:教育教學處 來源:教育教學處 點擊量:1755 發布時間:2007/7/12 0:00:00

              1、實驗室所有儀器 、設備及低值 耐用品  (500元以下)均屬國家財產。 在保證本實驗室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允許部分暫時閑置的儀器設備出借。本學期教學正常使用的儀器,包括備用儀器, 原則上 不借出。 

              2、校內外單位均可借用本實驗室儀器設備,但校外單位應按校規定交納儀器使用費。 儀器設備各部門之間協商借用  ,  借用部門應按職責分工范圍  ,  嚴格執行登記手續  ,  并負責妥善保管、愛護使用準時歸還。學校的儀器設備原則上一律不出借外單位  ,  如的確因工作需要時  ,  應由教務處實驗室管理科統一登記備案  ,  并由實驗室管理科開具出門單  ,  否則儀器設備一律不準出大門 , 門衛有權扣留。 

              3、借用儀器單位應說明所借儀器的名稱,數量以及歸還日期,并持蓋有正式公章的介紹信或借據,經 實驗室 主任批準后,由實驗室財產管理人員辦理借用登記手續。 

              4、借用本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單位對所借儀器負有維修、保養的責任,保證儀器歸還時性能及功能指標基本不變。 

              5、借用者必須按出借登記的歸還日期將所借儀器送歸實驗室,到期不歸還的經主任同意可辦理續借手續。對于沒有正當理由到期不還儀器的借用單位,本實驗室將采用如下措施處理: 

              1 ) 由財產管理人員向借用單位發出警告。 

              2 ) 從登記歸還日期之后的第七天開始收取超時使用費,標準為每天所借儀器價格的1%,直到歸還為止。 

              3 ) 取消其將來在本實用儀器的資格。 

              6、借用單位歸還儀器時經實驗室財產管理人員驗收,確認沒有問題時可注消借用登記。對于歸還儀器不能達到借出時的功能指標及損壞儀器的情況,借用單位必須負責修理或賠償,修理、賠償期間超過借用登記時間的,按每天收取儀器價格0.5%的超時使用費。 

              7、儀器出借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上規定之外的特殊情況,由實驗室主任決定采用何種解決措施。

              眼視光基礎教學實驗中心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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