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貫徹執行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進一步搞好我校的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提高實驗教學的質量和科學研究的水平,提高辦學效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驗室是從事實驗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等任務的實體,是辦更好學校的基本條件之一,是衡量學校辦學質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全體教職工必須積極參與實驗室的各項工作。
第三條:實驗室的建設,要從長遠發展目標出發,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建筑設施、儀器設備、技術隊伍和科學管理協調發展,提高投資效益。實驗室建設要發揮各方面和積極性,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
第四條:要根據素質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和 21 世紀社會、經濟、文化科技發展的要求,加大實驗室建設力度,深化實驗室管理和實驗教學改革,努力開創實驗室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章 基本任務
第五條:實驗室要根據學校教學計劃要求,承擔實驗教學任務。要根據素質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及教學大綱的要求,完善實驗教材、實驗指導書和實驗項目卡等教學資料,準備好儀器設備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員,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實驗教學任務。努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實驗教學改革,不斷吸收科研和教學的新成果,更新實驗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和手段,逐步增加設計性、綜合性實驗的比例,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嚴謹的科學態度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人才。
第六條:利用現有的實驗設備力進行科學研究,承擔各級科研課題和科研任務。努力提高實驗技術,完善技術條件和工作環境,保證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實驗任務。
第七條:在保證教學和科研的前提下,實驗室要積極創造條件,向校內和社會開放,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技術開發,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增加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福利,增強實驗室活力,使實驗室工作形成合理循環。
第八條:根據《溫州醫學院儀器設備管理條例》,做好儀器設備的配備、管理、維修、改造、計量及標定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保證帳、物、卡應完全相符。應無條件接受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對資產的清查。要根據實驗教學任務,完善儀器裝備和教學軟件資料,培訓好實驗指導人員和儀器操作人員,保證實驗教學順利進行。教師、實驗技術人員應積極開展實驗裝置、模型、標本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條: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第十條:實驗室是創新教育的基地。應做好實驗室的課余開放工作,為學生提供更多的課外訓練和進行設計性實驗的機會,努力把實驗室開放和創新基地建設有機地融化一體。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設,搞好實驗室內外環境,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第二章 建 設
第十一條:學校的實驗室按功能大體歸為兩在類:教學實驗室與科學研究實驗室。凡主要面向學生進行實驗教學的實驗定為教學實驗室;凡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根據專項科研任務而設立的實驗室為科學研究實驗室。在教學實驗室中,又按課程進一步分為基礎課教學實驗室(面向全校學生開設公共性實驗課的教學實驗室)、技術(或專業)基礎課教學實驗室(面向全學學開設公共性實驗課或者是向全校部分專業或學院開設公共性實驗課的教學實驗室)和專業課實驗室(面向一個或多個專業學生開設實驗的實驗室)。校級、學院、實驗中心,是指承擔全校或全學院實驗教學任務的實驗室。在實驗室成立時應明確實驗室的性質,由于任務改變而需改變性質的單位,應另行申報。
第十二條:實驗室的建立、調整與撤銷,必須經學校正式批準,實驗室的設置,應當具備下述基本條件:
1 、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項任務;基礎課教學實驗室(含技術或專業基礎)的年工作量原則上不低于 64800 人時數,基礎課每個一級學科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實驗室,一個院系的技術(專業)基礎課實驗室只能有一個;專業課教學實驗室盡可能根據課程模塊的需要設立,數量一般不得超過該學院的專業數(有條件的學院可根據需要設立中心實驗室或綜合實驗室),專業實驗室的工作量按實際情況計算。科學研究實驗室要連續三年以上承擔省市級或省級以上的科研項目及較飽滿的橫向科技開發項目。
2 、有符合實驗技術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三廢(廢氣、廢液、廢渣)排放、水電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環保要求,實驗噪音要小于 70dB 。
3 、有足夠數量、配套齊全的儀器設備。
4 、有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基礎或技術基礎實驗室要求有 3 人以上專職技術人員),人員結構合理,形成梯隊,高級職稱人員占 20% 以上。
5 、有可行性論證報告。
6 、有明確的管理體制,有科學的工作規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實驗建立審批程序:本專科生、研究生教學實驗室的建立,分別由教務處和研究生部辦理報批手續,學校批準發文。科學研究實驗室的建立,由科研處辦理報批手續,學校批準發文。國家、部、省、市級的實驗室,按有關文件規定的隸屬關系和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教學實驗室的建設要有學科或多學科的支撐,有條件的實驗室,爭取面向社會開放,做到資源共享,避免搞 “ 小而全 ” ,努力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實驗室建設與發展規劃,要納入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全面安排,有步驟、有措施、有重點地進行。其中,房舍、設施及大型設備要依據規劃的方案納入學校基本建設計劃。實驗室應根據教學發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體建設規劃,并報學院、學校審批。
第十六條:實驗室建設經費,要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要從教育事業費、基建費、科研費、計劃外收入、各種基金以及附屬醫院醫療服務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實驗室建設,并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合建或贊助。凡利用實驗室進行有償服務的,都要將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實驗室建設。
第十七條:凡是投資十萬元以上的實驗室建設項目(含設備更新、改建、更新實驗項目等)必須實施項目管理。按照立各項、論證、審批、實施、驗收、效益考核等程序,進行建設與管理。
第十八條:實驗室的建設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的精神,要充分發揮自己的技術潛力,提倡自制、研制和改制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和模型、樣本;提倡自己動手搬運、安裝、維修、改善實驗條件;提倡技術革新和修舊利廢。對自制和技術革新的儀器設備,經鑒定其性能符合國家標準,造價不高于國內外同類產品且具有新者,視為科研成果,寫出書面評語,歸入本人業務檔案,作為評審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學校對實驗室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由一名副校長主管全校實驗室的工作,各學院由一副職領導負責本單位所屬實驗室的工作。學院根據本單位實驗室的規模和數量設一名專職或兼職實驗設備秘書協助學院主管領導工作。校級實驗室和直屬實驗室實行一級管理,其他實驗室原則上都實行二級管理。
第二十條:學校建立代表學校主管實驗室工作的行政機構,該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 、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結合實驗室工作實際,擬定實施辦法。
2 、檢查督促各實驗室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3 、組織制定和實施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定并審查儀器設備配備方案,負責分配實驗室建設和儀器設備運行經費,并進行投資效益評估。
4 、完善實驗室管理制度,包括:實驗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情況的審核評估制度;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度;實驗室在用物資的管理制度;經費使用制度等。
5 、加強實驗室管理、尤其是實驗室儀器設備、材料等物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每年定期進行清查和考評,及時獎優罰劣,推廣先進經驗和優秀成果。
6 、加強實驗室隊伍建設。與人事部門一起做好實驗室人員的崗位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設立實驗室建設委員會,由主管校長,有關部門行政負責人和學術、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建設委員會應對實驗室建設、高檔儀器配備布局及科學管理、人員配備和培訓等重大問題進行研、咨詢,出建設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實驗室實行實驗室主任負責制,負責實驗室的全面工作。教研室級實驗室主任由學院任命,并報實驗室工作管理部門和人事處備案。學院級實驗室和校中心級實驗室主任由學校任命。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條:實驗室儀器設備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嚴格按照《溫州醫學院儀器設備管理辦法》、《溫州醫學院貴重精密儀器設備管理細則》、《溫州醫學院低值品、易耗品及實驗材料管理辦法》等執行。儀器設備要充分發揮作用,避免重復購置,提倡實驗室之間資源共享、互通有無。根據學校全局發展需要,主管部門有權對實驗室的儀器設備統一調配。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所需的動物,要按照國家科委發布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以及浙江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飼養、管理、檢疫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實驗室要實行科學管理,完善各種規章制度。要逐步采用現代管理手段,實現實驗室各項基本信息的計算機化管理。除學校統一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外,各實驗室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如下規章制度:
1 、學生實驗守則;
2 、崗位責任制;
3 、儀器設備操作規程;
4 、安全衛生守則;
第二十六條:加強實驗技術隊伍的建設、培訓與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定期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和水平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定期開展實驗室工作的檢查評比和研究活動,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對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表彰和鼓勵,對違章失職和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安全保密的法規和規定,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要按公安、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做好化學危險品的購買、儲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家及學校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不隨意排放廢氣、廢水、廢物,不得污染環境。
第三十條:實驗室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質、毒品或其他有害物質,工藝上、設備上要采取防護措施。對那些在放射性類、化學生物類有毒物質及物理致害因素類物質環境中從事實驗的人員,可根據有關規定享受不同級別的保健待遇。
第五章 人員及責任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主任要由副高職稱以上人員擔任。實驗室主任要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有一定的專業理論修養,有實驗教學或科研工作經驗,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并熱心實驗室工作。
第三十二條:根據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實驗室應建立一支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實驗室隊伍,這個隊伍包括以實驗教學為主的教師、具有專門實驗技能的技術人員和從事教學、科學實驗輔助工作的技術工人以及實驗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實驗技術人員是教學、科研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直接從事教學實驗和科研第一線工作的一支技術隊伍,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十四條:要重視實驗人員的培養提高。到 2006 年,實驗技術人員一般都應有大專以上學歷。各級部門要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實驗技術人員的學歷水平、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五條:實驗室技術人員的資源,參照在校生學生數,教學、科研、技術服務工作量,實驗室儀器設備狀況及各種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折算后確定。
第三十六條:實驗室各類人員職務的評審、聘任和任命,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實驗室工作的教師,經領導批準,可保持教師系列的職稱。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人員職責按照《溫州醫學院實驗室工作人員工作規程》執行。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八條:為加強實驗室建設和管理,學校將不定期開展評優活動,評選先進實驗室、實驗室先進工作者、優秀論文、優秀實驗教學技術成果,以表彰先進集體與個人。
第三十九條:除日常的工作之外,學校每年對各實驗室的工作考核一次。實驗室要做好學校每年度的考核、考查工作,考核考查的內容主要有五部分:
1 、教學實驗管理;
2 、實驗室物資管理;大型、貴重、精密儀器的使用及對外開放;
3 、實驗室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
4 、實驗教學工作量管理;
5 、綜合管理。
考核結果將與實驗室的經費分配和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崗位津貼和獎金分配掛鉤。
第四十條:實驗室如發生火災、盜竊等責任事故,并造成較大的損失,該室將失去評選先進實驗室的資格;如屬個人責任將視事故的輕重程度行政上給予相應的處分,由所在單位對當事人扣發崗位津貼和獎金或按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及格處理,并失去評選實驗室先進工作者的資格。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對由于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者按我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執行。對室內臟亂不堪,賬、卡不相符,儀器設備維護較差,經檢查儀器設備管理不合格的實驗室,將失去評選先進實驗室的資格。同時根據程度不同相應給予扣減當年的設備費、材料費、核減編制等處理。
第四十二條:對儀器設備固定資產總額低于 50 萬元,年工作量大大低于規定標準,實驗教學隊伍不健全,以及發展方向不能適應新形勢要求的實驗室要調整或合并。如經檢查不符合要求并未按學校部署及時整改者,將停撥實驗室有關經費。
第四十三條:任何個人無理長期占用實驗室、經勸告依舊無效者,由教務處會同有關單位將實驗室強行收回,其中的儀器設備由學校重新調配使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