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學校實驗室建設,促進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不斷發展,客觀、及時地收集、整理、并運用實驗室的基本信息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為提高信息數據的規范性、準確性、科學性,特制定本條例制度。
一、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的范圍和內容
1 、實驗室基本情況:包括實驗室名稱和編號;實驗室成立或撤并的相關文件;實驗室面積及電、水、氣分布資料;實驗室規章制度等等。
2 、實驗室建設方面:包括實驗室發展規劃;實驗室檢查及評估材料;實驗室的獲獎資料;實驗研究的有關論文、成果鑒定;實驗教材的編寫情況和實驗教學的改革成果等等。
3 、實驗室經費管理:包括實驗室年經費總額;各項實驗室經費申請立項報告;經費使用報告;購買儀器設備的清單;實驗室投資與效益評價報告等等。
4 、實驗教學概況:包括實驗室任務;實驗教學大綱;實驗教學計劃與執行情況;實驗室對外開放統計;實驗教學方法和實驗技術改革成果等等。
5 、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包括實驗室儀器設備以及低值耐用品的總臺(件)數和金額;每年增減的臺(件)數和金額;儀器設備的利用率、完好率以及狀態和更新情況;儀器設備的維修、報廢以及耗材記錄;大型貴重精密儀器設備( 5 萬元以上,含 5 萬元)的技術資料、論證報告、使用情況、功能開發及效益等等。
6 、實驗室人員結構:包括實驗室主任和現有專、兼職實驗教學人員(實驗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的人數、結構、變動等基本情況;實驗室人員的培訓學習情況;實驗室人員的考核晉升相關資料;實驗室技術人員的工作量以及發表論文情況等等。
二、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和整理的任務
1 、通過及時、可靠并且長期堅持地收集實驗室日常工作的原始資料、記錄,建立實驗室工作檔案。
2 、及時、認真地填寫各種有關記錄、表格、帳目、卡,完成上級部門所需的有關報表(包括教學科研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年使用情況統計表;實驗室基本情況統計表;實驗室項目統計表;專職實驗室工作人員情況統計表;年度實驗室任務及人員情況統計表;實驗室投資與效益報表;實驗室年耗材登記卡等等)。
三、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和整理的職責
四、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并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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