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溫州醫學院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處理辦法,特制定實驗室丟失儀器設備賠償的實施細則,具體如下:
一、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范圍及賠償標準
1、不聽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要求,工作不認真、失職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賠償儀器設備損壞值的50 -100%;
2、未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擅自動、用、拆、改儀器設備,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賠償儀器設備損壞值的50 -100%;
3、保管不當,搬運不慎,領發、外借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者,賠償儀器設備折舊值的30 - 80%;
4、尚未了解儀器設備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造成損壞者,賠償儀器設備損失部分的10 -30%;
5、對于本實驗室內一些生活物品(如:照相機、攝像機、放像機等)非因公攜帶外出發生損失丟失者,按實物的原有價值進行賠償。
二、在正常使用中出現損壞,經鑒定確屬儀器設備本身問題或壽命問題,可不追究使用者責任。
三、屬于幾個人共同負責造成的儀器設備損壞丟失,應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表現情況,分擔賠償數額。
眼視光基礎教學實驗中心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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