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儀器設備是學校固定資產的一部分,為了加強對我院儀器設備的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確保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此辦法。
第二條 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儀器設備的購置、使用、維護直至報廢的全過程實施切實管理,并不斷優化管理措施,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提高投資效益。
第三條 儀器設備管理是我校教學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證。一定要加強對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機構,實行專人負責。各單位必須配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基本計算機操作技能和很強責任心的人員擔任管理工作,并重視對他們的培養、提高和考核,對他們在管理、維護、開發等各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應當予以承認和獎勵。
第四條 各實驗室的儀器設備領用人(使用者)一定要樹立國有資產 “ 安全、完整 ” 的意識,自覺愛護國家財產,杜絕鋪張浪費甚至損壞公共財產的不良行為,認真執行《溫州醫學院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并服從各級(校、學院、實驗中心)儀器設備管理人員的管理。貴重精密儀器設備的管理按照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溫州醫學院貴重精密儀器設備管理細則》執行。
第二章 儀器設備的管理體制和范圍界定
第五條 儀器設備管理以統一領導、歸口分級管理為原則,建立學校、學院(實驗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系。學校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主管處主持工作,并協調各教學科研單位由教務處下屬的實驗具體實施統一管理;學院(實驗中心)和實驗室應視儀器設備總數量、總金額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地配置常設專職或兼職設備管理員,且保持相對穩定,切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設備購置計劃的申報;財產的保管、監督、檢查、建帳和建檔、維護、借用、調撥、報廢等等),并及時向上一級管理部門反饋信息。做到管理統一協調,職責分工明確,務求體制完備,結構合理。
第六條 儀器設備的范圍界定
1 、能獨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單價在 500 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列入校管固定資產管理范圍。
2 、單價在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一般儀器設備列入低值品管理范圍。(管理辦法另定)
3 、單價在人民幣 5 萬元(含 5 萬元)以上的為貴重精密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另定)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自制、捐贈或調撥的儀器設備,均應計價列入資產帳。
第八條 儀器設備的分類,以教育部 2000 年編制的《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分類目錄》分類規定為準,儀器設備管理和使用部門應按此分類編號、入帳、建卡。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九條 儀器設備的購置經費實行預算制度,經費主管部門按照學校教學、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輕重緩急、統籌安排經費預算。儀器設備需求單位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向經費主管部門提報下一年度所需購置儀器設備經費預算。學校儀器設備經費來源包括:國撥經費(教學、科研、專項等)、自籌經費(捐贈和各種基金)、自有資金等。
第十條 設備購置計劃按照自下而上的方進編,各單位在制訂年度設備計劃時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規劃、現狀和經費情況,優先安排常規和急需設備的建設。大型貴重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必須由申請單位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并經過專家組嚴格論證后實行,其中 5~10 萬元由各學院(實驗中心)組織可行性論證,主管處審批; 10 萬元以上由設備主管處組織論證,主管校長審批。不論何種經費購買的儀器設備,均必須列入計劃。無年度購置計劃的設備原則上不予采購。個別因特殊原因未列入計劃內的急需設備,需補辦手續,經設備主管處審核,根據經費情況和審批權限,由主管處長或報主管校長批準后,按有關規定進行采購。
第十一條 為保證正常教學秩序,已經確定的計劃原則上不予更改。由于計劃提報單位任務變更或預測不準確,儀器設備規格、型號需作變動時,應及時按原報批程序辦理購置計劃的增減、調整手續。計劃提報單位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采購供應部門已按計劃訂貨或進貨而造成的損失,由提報購置計劃部門或單位負責。自制儀器設備應填寫《溫州醫學院自制儀器設備檔案》,經審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驗收,核實經費開支,建立固定資產帳目。
第十二條 對設備購置計劃和選型論證要嚴格把關。使用部門提報設備購置計劃前應盤清家底,要避免部門內部、部門之間以及校外兄弟間的重復購置;同時使用部門應會同設備主管部門人員共同進行市場調查和綜合考察,熟悉國內同類實驗室的建設水平和擬購置的產品性能質量、價格和售后服務情況,確保計劃和選型的準確。
第四章 采購管理
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采購要遵循 “ 公開、公平、公正 ” 競質、競價、競售后服務 ” 的原則,并根據設備采購的批量大小、價格高低、設備復雜程度采取不同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 大型或大批量儀器設備( 5 萬元以上)采購除獨家經銷或生產的設備采取集體談判以外,一律采取招標采購方式,并由于高校設備品種多、技術指標復雜、專業性強的原因,一般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即通過邀請三家以上的廠商進行投標,選定若干中標候選單位,再進行商務談判,以確定最終中標單位。
第十五條 對小型或批量小的設備采取 “ 二級詢價 ” 的方式采購。由使用單位先期進行市場和用戶調研,對價格進行了解和談判,提供三個以上廠家和有效的最低報價,由采購部分在此基礎再次議價,并組織采購。對某些特殊設備,經設備主管部門授權,可由使用單位自行采購,但必須有兩人以上參與談判和采購。
第十六條 學校成立設備招標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長任組長,成員由教務處、計財處、科研處、監察審計和工會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招標,聘請評標專家,對招標過程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教學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的細則按照《溫州醫學院教育技術設備等物質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儀器設備到貨后,由校級設備主管部門與使用部門會同供應單位及時(一般為七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根據合同、儀器設備裝箱單和說明書逐項核對產品規格、型號、數量、外觀、附件及技術資料,對產品功能、性能、質量及精密度等進行測試后,簽署書面意見和填寫驗收單,并及時到財務部門報銷。如發現破損、短缺和性能質量問題,應由主管部門及時向供單位進退、換、補和索賠。進口儀器設備必須按外貿、商檢部門有關規定在索賠期內辦理驗收手續,若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索賠或退換。經驗收合格的儀器設備應及時建立管理帳簿和技術檔案。
第五章 資產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儀器設備管理實行統一建檔制度。而且一律按原值入帳建卡。如有下列情況則應增減其原值。
1 、用于儀器設備加工改造,或以擴充其功能而增設的儀器儀表、外圍設備、零配件等,應增加其原值。
2 、成套設備,因損毀或拆除部分時,應減少其原值。
3 、儀器設備的維修費用均不增加其原值。
4 、固定資產的增減必須保證帳帳相符。
第二十條 儀器設備建檔以后,使用單位必須做到帳、物、卡相符。學校設備管理部門應每年組織一次設備管理大檢查。各單位要對其所管儀器的種類、數量、金額、分布及使用狀況經常進行分析、研究和匯總,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各類統計數據。
第二十一條 不得任意拆卸和分解儀器設備。確因功能開發、改造升級或研制新產品必須拆卸和分解時,由使用部門提出具體的書面拆卸和分解方案,經學院(中心)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設備主管處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拆卸和分解;大型貴重精密儀器需經設備主管處領導審核,并報主管校長批準。改裝后的儀器設備要重新驗收入帳。對未經批準擅自拆改而造成損失者,要追究當事者的責任,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 儀器設備的借用要嚴格執行審批和登記手續。
1 、校內各單位借用儀器設備,需填寫《溫州醫學院儀器借用單》經實驗室主任簽字批準后,管理員辦理出借手續;設備總值超 1 元時,須經實驗管理科批準;設備總值超過 5 萬元(含 5 萬元)及大型精密儀器必須報實驗管理科審核,教務處批準。所借儀器設備應愛護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若有損壞,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2 、儀器設備原則上不得借給校外單位使用,特殊情況下,必須經設備主管處批準方可外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校外單位洽借儀器設備,必須攜帶單位正式介紹信,經使用單位和所在學院(中心)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報設備主管處批準,方可辦理借用協議書,并收取一定費用,外借手續由實驗管理科辦理。精密貴重儀器及大型設備在特殊情況下的外借,必須經設備主管處審核,報請主管校長批準。對未經批準,擅自向校外單位出借儀器設備,學校應追究當事者責任,并且每天按儀器設備原價的 2%~5% 收取罰款。
3 、儀器設備一律不得出借給私人使用。本校教師職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須經實驗室主任簽字批準。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須經導師簽字同意,辦理借用手續,并按時歸還。歸還時,管理員應認真檢查,如發現損壞、遺失,應予賠償。因工作調動或離退休的教職工,畢業分配的學生離開本部門前,應歸還借物。經實驗室主任簽字認可后,人事部門方可辦理離崗或離校手續。出國學習人員也必須按上述原則進行。所有儀器設備不得私自帶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帶出者,須按規定經實驗室主任批準,并辦理出門證手續后,方準帶出。
第二十三條 儀器設備要實行專管共用,資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學、科研任務的同時,要開展校內、校際和跨部門的咨詢、培訓、分析測試等協作服務工作,努力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儀器設備當作私有財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根據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制定收費標準。學校對內教學使用儀器設備不得收費,科研使用儀器設備可適當收取機時費。學校儀器設備對外服務應按規定收取機時費,所收經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并根據學校、省級、國家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將其中大部分經費退還有關實驗室用于補償儀器設備的運行、消耗、維護、維修及支付必要的勞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級部門應該重視儀器設備使用、維修、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并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和管理辦法。
第六章 保養和維修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使用部門應根據各項任務的不同要求正確地選用儀器設備,不允許超負荷、帶故障工作。應做好儀器設備使用情況記錄并存檔。
第二十七條應加強儀器設備維修和保養工作,對儀器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檢測、保養工作。主要任務包括建立切實可行的維護保養制度;定期進行檢修,并做好檢修記錄;
第二十八條 儀器設備的安裝和維修,原則上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力量解決,其經費在分配到部門的設備費中開支(大型設備、科研設備和辦公設備除外)。確實維修不了的,以及保修期內的,送交設備管理部門,由設備管理部門聯系對外維修,相關費用仍在設備使用部門(實驗室)經費中支出。各部門應努力挖掘內部力量,提高儀器設備的自修率,日常的小病、小修應由實驗室工作人員自行解決。使用部門無論是自行對外聯系維修或送設備管理部門,都必須填寫《溫州醫學院設備修理申請單》,并分別由學院(中心)負責人和設備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擅自聯系修理的單位和個人自行解決維修費用。
第七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九條 校內各單位之間儀器設備的調撥,由雙方協商并填寫《溫州醫學院儀器設備調撥單》,經儀器設備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到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轉移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特批的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在海關監管期內,任何人無權批準調出校外。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的監管期為五年。
第三十條 學年使用時數為零和使用時數極少(有必修課實驗教學項目的非大型貴重儀器設備除外)的設備均視為閑置設備,各使用部門應在每年的儀器設備例行檢查中認真向設備管理部門上報閑置設備,由設備管理部門在全校范圍內調撥使用。對閑置設備隱匿不報或新購儀器設備出現一年以上閑置,經檢查發現后,除強制調撥設備外,將以閑置儀器設備總值的十倍減撥下年度該單位的教學設備購置費并取消該實驗室(中心)的實驗室建設專項經費申報資格 1~2 年,同時給實驗室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以相應的處分。貴重精密儀器設備的閑置處理除本條規定外,還應按照《溫州醫學院貴重精密儀器設備管理細則》執行。
第三十一條 儀器設備報廢的范圍。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報廢。
1 、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陳舊、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不能改裝利用、缺少配件者。
2 、技術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者。
3 、腐蝕過甚,無修復價值或繼續使用易發生危險者。
4 、質量低劣,不符合技術標準,且在實際使用中不能滿足低性能指標者。
5 、修復的費用超出原價值的一半或接近新購的同類產品價格。
6 、因事故或其他原因使儀器設備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者。
第三十二條 報廢的鑒定與審批。
1 、申請儀器設備報廢需詳細填寫《溫州醫學院固定資產報廢單》,儀器設備必須帳、物、卡相符,儀器設備的統一編號、名稱、型號等應逐項核實。
2 、申請報廢的儀器設備,應由各學院組織有關的技術人員、教師成立鑒定小組( 3~5 人)對報廢的儀器設備進行鑒定,認真負責地寫出鑒定意見,說明報廢理由,并在報廢單上的簽字, 1 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的報廢鑒定由設備主管部門組織。
3 、申請報廢的儀器設備,經報廢鑒定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有資產管理科,并由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
4 、申請報廢的儀器設備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儀器設備零件,應由儀器設備管理部門統一回收處理。
5 、報廢的儀器設備應及時清理,處理后的殘值上交學校計財處。
第八章 損失、丟失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全校師生員工都應該自覺愛護設備,各單位有責任保證本單位的設備齊備完好,指導并督促實驗室建立科學、嚴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切實防止設備發生損壞和丟失。
第三十四條 設備發生損壞和丟失(含附件及技術資料)均屬設備事故,凡因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壞和丟失均應賠償。
第三十五條 設備發生損壞和丟失后,必須及時書面報設備管理部門,設備被盜,要同時書面報告保衛處。并于一周內上報設備損壞或丟失單。對設備丟失或損壞后不及時報告給設備管理部門的責任單位,除按規定處理外,將對實驗室設備管理員及實驗室主任通報批評。
第三十六條 凡屬于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者,應予以賠償。
1 、不遵守制度,違反操作規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2 、違反規定,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拆卸儀器設備以致造成損壞者。
3 、實驗室人員失職、教師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的。
4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將設備帶出校外,造成設備損壞或丟失。
5 、由于設備連續一年以上閑置或保管不當造成損壞者。
6 、與生活密切相關屬個人保管、使用的便攜儀器造成丟失的
7 、其他由于不遵守規章制度造成的損壞和丟失。
第三十七條 由于以下客觀原因造成設備損壞者,經確認可以不予賠償。
1 、因正常實驗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損壞,確屬難以避免的。
2 、因設備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的損壞和合理的自然損耗。
3 、經過批準,試用稀缺的設備,試行新的實驗操作,雖采取了預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損壞。
第三十八條 屬于以下原因造成設備損壞,在確定賠償額度時,可酌情減少或免于賠償。
1 、按指導要求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缺乏經驗或技術上的不熟練造成損失。
2 、已有防范措施,經保衛處確認確屬外盜的。
3 、對于一貫遵守規章制度,愛護儀器設備且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主動配合調查,認錯態度較好者,可適當減免賠償額度。
第三十九條 賠償價值的計算
1 、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按比例計算零配件的價值。
2 、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按比例計算修理費用。
3 、損壞后質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設備,則按其質量變化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修理費和零配件價值。
第四十條 賠償比例
1 、設備發生損壞事故,由責任人(或管理者)個人(或數人)負擔。賠償比例為:修復費用小于 1000 元,賠償 40% ; 1000~5000 元,賠償 400 元 + 超過 1000 元以上部分的 20% ; 5000 元及以上,賠償 1400 元 + 超過 5000 元以上部分的 10%
2 、損壞的儀器設備若經鑒定不能修復,則儀器設備價值在 1 萬元以下者,賠償原價的 40% 。儀器設備價值在 1~5 萬元,賠償原價的 30% ,儀器設備價值在 5 萬元以上(含 5 萬元),賠償原價的 20% ,
3 、設備發生丟失事故,由責任人(或管理者)個人(或數人)及所在單位共同負擔。賠償比例為:在本條第二款設備損壞賠償比例的基礎上,加收責任人(或管理者)設備原值 5% 的罰款,同時所在單位賠償設備原值的 5% 。因管理不善且無任何理由造成設備丟失,應由個人及所在單位全額賠償。
4 、珍稀標本的賠償金額為原價的 100% 或加倍賠償。
5 、丟失使用壽命一年以上的計算機、錄象機、照相機、錄音機、電風扇、吹風機、電爐、手表、秒表、計算器以及其他可作為私人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應賠償全部損失。
6 、對學生在實驗過程中造成的設備損壞或丟失,可視情節及本人態度等按一定比例減少賠償,并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理。
7 、賠償處理權限:設備損壞或丟失造成損失,價值在 10000 元以下的,由設備主管處審批;價值在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由主管校長審批。
8 、在確定賠償金額及償還日期后,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計財處。事故責任人及單位應盡快落實賠償,及時上交計財處。對無故拖延不繳者,學校將采取適當的行政措施,強制執行。償還款全部自籌解決。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